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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婚姻调查:监护人变更需要原监护人同意吗

发布时间:2024-12-17 11:16:36点击:132

监护人变更需要原监护人同意吗

一、监护人变更需要原监护人同意吗

监护权的变更通常无需原监护人权衡利弊之赞同。若有充分证据证实原监护人为满足自身利益而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性命、财产权益等重大事项,或消极懈怠行使监护权,导致被监护人处于不利境地时,法院有权依据相关个人或团体的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监护人的选任方式不包括哪些

监护人的遴选途径主要涵盖法定监护、意定监护与遗赠监护三种。

然而,这并不囊括擅自约定监护、未经合法程序确认的监护模式乃至违背法规规定的监护行为。例如,仅仅以口头承诺进行约定而未能得到司法部门批准的监护行为将不视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监护人的选任方式有哪些

监护人的选定途径通常有三种方式,即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以及遗嘱监护。法定监护,顾名思义,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直接产生的监护人;指定监护则是在涉及到监护人的权益争端时,通过相关政府机关或者社会团体进行指定;

至于遗嘱监护,则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的形式来确定监护人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变更一般不需要原监护人同意。如果有证据证明原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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